
如果《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说不定该大学真能做到自治。
■ 视点
11月7日,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订《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下称“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11月13日《中国青年报》)深圳市的做法,无疑具有“开创意义”:不但明确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将依据大学章程这一法律文本自主办学,还明确大学章程提交人大立法审议。如果该大学章程由深圳人大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
可这样的“开创”,也同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尴尬。1999年1月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高校在成立之初,就应该都有章程。这种大学的章程,在国外大学被称为“大学宪章”。
深圳将制订大学章程却成了新闻,原因是,在《高等教育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但后来没有下文……但它们也并非真正意义的章程,大多属于校内的行政文件,并没通过学校举办者的同级人大机构审议,当然也就面临没有法律地位、难以落实、以及被随意更改的问题。
